网络表演自律公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表演经营活动,提升行业自律水平,营造清朗网络空间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《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》《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》(文市发〔2016〕33号)、《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本公司实际,制定本公约。
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广州思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本公司”)旗下所有提供网络表演服务的平台(包括但不限于直播、短视频、互动演艺等),以及在本公司平台从事网络表演活动的机构和个人(以下简称“表演者”)。
第三条 本公司作为网络表演经营单位,承担主体责任,坚持正确价值导向,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公德,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。
第二章 平台经营自律
第四条 本公司严格履行《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》第五条要求,建立健全内容审核管理制度,配备满足自审需要的审核人员(每项内容至少2名审核员签字复核),并建立适应内容管理需要的技术监管措施。不具备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能力时,不开展表演服务。
第五条 本公司对表演者实行实名认证管理,核验真实身份信息,并与表演者签订自律承诺书。不为未实名认证或身份存疑的用户开通表演功能。
第六条 本公司建立7×24小时内容巡查机制,利用人工智能识别与人工审核相结合,对直播、回放、评论、弹幕等实施全流程监控。发现违规内容,立即采取阻断、删除、屏蔽等措施,并向文化行政部门报告。
第七条 本公司定期对表演者开展法律法规、职业道德、内容安全培训,每年不少于2次。对严重违规表演者列入黑名单,禁止再次入驻。
第三章 表演者行为规范
第八条 表演者在进行网络表演时,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规范:
-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,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,不得危害国家统一、主权和领土完整;
-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、危害国家安全、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;
- 不得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;
- 不得宣扬邪教、迷信,不得扰乱社会秩序、破坏社会稳定;
- 不得宣扬淫秽、赌博、暴力、恐怖、教唆犯罪,不得传播血腥、残暴、惊悚等不良信息;
- 不得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;
- 不得表演含有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。
第九条 表演者应当遵守社会公德,文明互动,不得出现以下行为:
- 着装暴露、语言低俗、动作淫秽或具有性暗示;
- 制造网络欺凌,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、恶意诋毁;
- 诱导未成年人进行非理性消费或参与危险活动;
- 以虚假宣传、欺诈方式获取礼物、打赏;
- 直播未经授权的音乐、影视、游戏画面,侵犯他人知识产权;
- 使用外挂、刷量、伪造人气等不正当竞争手段。
第四章 未成年人保护特别规定
第十条 本公司严格执行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》,对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表演采取特别保护措施:
- 未成年表演者须由其监护人书面同意,并提供监护人及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备案;
- 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网络直播表演;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,须取得监护人同意,并在平台设置“未成年模式”下开展表演,限制其表演时长和打赏功能;
- 表演内容中如涉及未成年人形象,不得侵犯未成年人隐私,不得诱导未成年人模仿危险行为;
- 平台在首页首屏、弹窗、热搜等醒目位置不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,不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未成年人进行商业营销。
第五章 内容审核与应急处置
第十一条 本公司实行“先审后发、实时巡查、违规必究”的原则:
- 所有直播内容延迟15秒以上,由AI系统实时识别违规画面、音频;触发预警的,人工介入审核并截断;
- 录播表演视频上线前,须经双人审核并填写《内容审核意见表》,复核签字后方可发布;
- 建立应急响应机制,发现重大违规内容(如涉政、涉暴、涉黄等),2小时内完成取证、删除、报告,并向文化行政部门报送处置情况;
- 表演记录(包括音视频、弹幕、用户信息等)备份保存不少于60日,审核记录保存不少于2年。
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表演者,本公司依据违规情节采取以下措施:
- 轻微违规(如言语不当、着装不规范):警告、暂停表演权限1-3天;
- 一般违规(如低俗表演、诱导未成年人消费):下架内容、暂停表演权限7-30天、扣减收益;
- 严重违规(如涉黄、涉政、涉暴、侵权):永久封禁账号,列入行业黑名单,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;
-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,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。
第六章 用户监督与投诉
第十三条 本公司鼓励用户对违规表演进行监督举报,提供以下便捷渠道:
- 举报热线:18127818609(工作时间)
- 举报邮箱:miao.xiao@qlchat.com
- 在线举报:每个直播页面及视频下方均设有【举报】按钮,24小时受理。
第十四条 本公司承诺在收到举报后24小时内启动核查,7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。对举报属实者,给予适当奖励。本公司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安全,禁止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。
第七章 法律责任与附则
第十五条 本公司及表演者违反本公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,依法承担相应责任:
- 根据《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》第二十八条,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表演,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;
- 根据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》第五十五条,违反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的,处10万元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;
- 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十六条 本公约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,自发布之日起生效,并报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。本公司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行业实践适时修订本公约的权利。
第十七条 本公约解释权归广州思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。